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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拿大的孕产假及父母假

2009-5-28 22:35| 发布者: Andy| 查看: 857| 评论: 0|原作者: 佚名|来自: 互联网

假期
  劳工法例对孕妇有特别保障。凡为同一雇主服务满20星期者,有权请怀孕假期18星期(生产前及后均可),如有医生证明不能马上工作,孕妇可以多获得不超过六周的假期。
  雇员于产后有权恢复未请假前的职位,若做同样职位的同事获得加薪,她亦享受同样权利。怀孕更不应影响其升职机会。产假必须在分娩前的第16个星期开始才可享受,但如果有产期推迟,有流产危险,产出死婴,母亲身体不佳等特殊情况时,女职工可以享受额外的特别产假(不带薪)。合法堕胎及流产有权申请不超过3星期的休假。如遇流产,孕妇于产后可以申请不超过5周的休假。
  女工在向雇主申请产假时应该提供医生开出的怀孕证明,同时写书面信,说明目己产假开始与结束的日期。雇主应该准许女职工休假,同时保障假后让她恢复工作并得到与原来一样的工资与福利待遇。
  除产假外,女职工可以临时请假去医院作怀孕检查。她应尽早通知雇主,雇主也应该准许她暂时缺勤去看病。
  男职工如妻子生孩子也可请五天的产假,其中两天是带薪的,三天是不带薪的,条件是他事前在该公司工作时间超过60天。如果他仅是因收养孩子而请假的话,则只有两天不带薪的假期。
  产后女工须在复工2周前通知雇主,而雇主则应于雇员预定复工日前4周通知她。

父母假
  父亲和母亲都一样有权享受52个星期的不带薪的父母假。父母假是从孩子出生后或领养到一个学龄前儿童后才可开始,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此后的70个星期。
  父母假时间如果未超过12个星期,雇主必须准许该职工回返工作岗位与恢复原工资。但如超过12个星期,则无此法律保障,一切由雇主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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