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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拿大孕妇的权利及其法律依据

2009-2-16 18:20| 发布者: admin| 查看: 746| 评论: 0|原作者: 互联网|来自: 互联网

在中国,不难见到招聘广告中指明要聘用男性或者女性。女性在面试时,雇主也可以问她什么时候打算结婚和生孩子。相比之下,加拿大在这方面就严格得多,妇女 作为四大弱势群体之一,受到多重法律保护。根据加拿大人权法案,歧视孕妇,准备或者已经有孩子的妇女是违法的。妇女有权保留工作,租用房子,签写合同,在 餐馆,商店,学校,公园等场所享受同等服务。妇女有权在公共场所给孩子哺乳。雇主在招工面试中也不可以提出你是否怀孕,或者准备怀孕,或者已经有孩子这类 问题。

雇主得知员工怀孕或者有可能怀孕而将之解雇,降职或者裁员是绝对违法的。雇主有责任令工作环境无歧视存在,你有权不受同事,雇主,乃至客户对你怀孕之事实的骚扰或者侮辱性评论。在工作场所,你的雇主有义务给你足够的时间来给孩子哺乳。

在你准备怀孕,已经怀孕或者生产的情况下,你也许有一些特殊需求。你和雇主有责任共同找出同时满足个人和工作需求的方法。雇主必须提供合理的协助,除非提供协助所花代价太高,难度太大或者给他人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。那些特殊需求包括:

――妊娠反应或者产后症状

――自然流产,人工流产或者死产

――不孕治疗

――给孩子喂母乳

――家中丧事

作为员工你有责任向雇主提出和反映这些特殊需求,而雇主则可以要求你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或者文件。

我 们来看看一个真实个案。Susan是一家大企业的部门经理。她过去五年来一直工作表现突出,倍受重用。最近公司正在调整人手来应付几个重大项目。有些项目 十分棘手但是可以为个人提供很好的锻炼和发展机会。Susan对其中一个项目很感兴趣,因为籍此她可以充分发挥。她向上司要求负责该项目,上司认为她是该 职位的最佳人选,并同意在月底向公司正式公布。一周之后,Susan请假去看医生,她私下告诉同事怀孕的消息。到了月底公司公布人事调动,结果是另外一位 男同事得到项目负责人的工作。Susan十分吃惊,去询问上司为何答应了的事情不能兑现。上司说,那份工作压力很大很累人,而Susan已经怀孕。虽然她 是最佳人选,但为了公司和Susan本人的健康着想,上司认为应该让别人担任。Susan极度恼火,她认为怀孕并不影响她的工作表现,上司不应该因为她怀 孕而不给她好的工作机会。

Susan 以性别和家庭状况歧视 (discrimination on gender and family status) 向安省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,得到了人权委员会的证实。

人权法案界定了歧视的范畴,而就业标准法则规定了产假和父母假的实施。

**产假**:只要是工作满十三周以上的员工怀孕后有权享受无薪产假。员工可以在孩子出生前十七周到出生之日之间开始休产假。以上条例不适用于自然流产和死产。

**父母假**:任何员工只要工作满十三周,成为父母后就可以享受无薪父母假。父母假可以在孩子出生或者全时为员工监护,照顾52周内休假。这也适用于养父母。比如许多本地人到中国领养儿童,当那些儿童抵埠加拿大时,领养父母便可以向雇主申请休父母假。

关 于妇女怀孕生产许多的法律条款和程序都已经成熟,大家不要因为自己是新移民,不懂关系,或者英文不好,就忍气吞声听之任之。争取的过程不但是一个保护自己 权益的过程,还是一个熟悉加拿大社会系统的锻炼机会。(如果你有问题或者意见请来信给我们:Jasmine.help@gmail.com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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