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构成虐待儿童的四类行为

2009-2-11 23:22| 发布者: admin| 查看: 108| 评论: 0|原作者: 佚名|来自: 互联网

  生理伤害:蓄意制造生理上的损伤。例如:过分殴打孩童、强力摇摆婴幼儿、烧伤、窒息、捆绑或掌掴幼童。

  心理创伤:重复性的行为,令孩子觉得自己一无是处,无人爱护。这包括把孩子放到危险的环境中;教导孩子偷窃,叫孩子贩卖非法物品;重复性的忽略、责备、不公平对待、恐吓吓轻视孩子、不友善对待、过分强迫孩子作超过本身极限的事情。例如:过度学前教育、给孩子过重的学习负担。

  性虐待:强迫幼童或未成年少年发生性行为,或给他们看禁书等。例如:故意触摸孩童私处、蓄意对未成年少年暴露自身私处。

  忽略:蓄意不供给孩童基本需求,例如:衣、食、住及医药基本生活需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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