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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脏病人能否怀孕

2009-2-10 19:56| 发布者: admin| 查看: 168| 评论: 0|原作者: 佚名|来自: 互联网

  心脏病人能否怀孕,取决于心脏功能和疾病性质。心脏病变轻,能胜任正常体力劳动,年龄不满35岁者,可以怀孕。若心脏病变重,轻微劳动后便气急、心悸,则不宜怀孕。孕妇若患先天性心脏病伴有紫绀的,胎儿流产、早产、死胎的可能性更大,先天性心脏病还有遗传倾向,父母一方有“先心”,婴儿“先心”的发生率是2%,是一般人群的6倍。先天性心脏病畸形严重伴有紫绀,风湿性心脏病重度二尖瓣狭窄,严重心律失常,亚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及以往有过心力衰竭病史者,均不宜怀孕。

  不宜妊娠的心脏病妇女如果怀孕了,应在怀孕3个月内作人流。超过3个月作引产,就有一定危险性,应在心内科和产科医师密切配合下引产。若出现心力衰竭,必须控制心衰后才能引产。心脏病妇女若能事先征得心内科和产科医师同意后再怀孕,安全系数就大得多。

  怀孕后要定期产前检查。在怀孕的头5月内每2周查一次,5个月后每周查一次。紫绀型先天性心脏病及心功能较差者,应提前2周住院,以便仔细观察、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。必要时,分娩时由心内科和产科医师共同观察,以便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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